措施及解禁事项。上面讲述的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一是你公司于2019年12月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立案侦查,迟至2020年5月披露该事项。二是2023年10月30日,你公司收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金额为866.60万元。该诉讼迟至2024年1月5日进行公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
一是你公司部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股权总数及占比披露不准确。二是2023年1月,你公司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告中显示“董事伍文霞涉及关联交易,已回避表决”,但伍文霞已于2022年12月卸任董事且未参会,披露内容不准确。三是《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告》(2021年2月5日披露)《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告》(2022年3月29日披露)《关于预计2023年度目常性关联交易公告》(2023年2月1日披露)公告均显示“关联股东伍文生、广西合纵电力中心已回避表决”,但上述关联股东实际未回避表决,披露内容不准确。上面讲述的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你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未包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要求,未对内幕信息进行登记管理。上面讲述的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预计2023年度目常性关联交易公告》,伍文生、广西合纵电力中心作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上面讲述的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股东大会决议未按时披露、存档材料存在多项错漏、未按时披露可能触发降层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公章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应格外的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做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你公司应全面梳理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履行补充审议程序及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对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事项做更正披露(如有)。
三、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四、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升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